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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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 例》、《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江西省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已取得景德镇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以规划公示、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如道路、桥梁、管线工程等)现场放线、验线工作及规划公示情况;

2、对经规划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及配套设施等内容进行跟踪监察;

3、对经规划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

4、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

5、其他需要进行批后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景德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景德镇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建设工程管理科代表市局对城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高新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放线、验线、规划核实等工作。

第六条   对经规划批准的建设工程采取批后跟踪管理制度。由市局建设工程管理科(分局)工作人员按工程施工阶段填写《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卡》(附表一),放线后存放于工程施工现场以备检查,至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交至市局建设工程管理科(分局)。

 

第二章 规划放线与验线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局建设工程管理科提交放线申请(高新区直接向所属规划分局申请),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申请表》(附表二)。经审查具备条件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附件三),并在 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工作结束后,向市规划信息研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规划信息中心)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记录表》(附表四)一式4份。

第八条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中验线共分为三次:验桩(灰线)、验基槽、验±0标高。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等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边线尺寸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放线后、基础施工前和±0标高三个阶段,应及时向市局或所属分局申请,会同规划测绘队对分别对上述环节进行验线,并由局建设工程管理科跟踪进行声像档案服务。验线合格,市局或分局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确认书》(附件五,一式2份);验线不合格的,由市局或分局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规划验线。拒不整改的,书面函告市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放、验线工作人员和测绘工作人员均无权擅自变更规划批准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附件六,根据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设置),并悬挂至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完成,接收公众监督。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四至;

2、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

3、后退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数据;

4、 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的单体效果图;

5、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内容。

 

第三章 规划巡查

第十三条   市局建设工程管理科和分局应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巡查必须2人以上),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科或分局应建立定期跟踪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 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放、验线即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巡查人员应予以制止,报建设工程科科务会或违法建设处置联席会研究,经研究可以整改的应及时下 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七)。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应当场责令停工,报建设工程科科务会或违法建设处置联席会研 究,经研究可以整改的应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市局书面函告市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规划管理巡查人员应按照《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卡》的内容,分别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1、放、验线阶段;

2、建设工程基础阶段;

3、主体阶段;

4、外立面装饰阶段;

5、室外配套阶段。

以上5个环节经现场检查合格的,填写《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整改到位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对于不接受检查的,不按规划要求整改的,不予竣工规划验收,并由市局书面函告市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市局建设工程管理科(由2人共同经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府政务大厅规划局窗口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高新区、陶瓷科技园区直接向所属分局申请),工作人员审查验收材料齐备后,转至所属市局或分局进行核实工作。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验收申请和《景德镇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规划竣工测量蓝图、测绘报告及电子光盘(景德镇市城市规划测绘队测绘);

4、建设工程单体平、立、剖施工图纸(盖有“景德镇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规划复核专用章”、竣工图章、设计图章及局属单位公章);

5、建设工程单体立面及屋面6寸实景照片;

6、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卡;

7、验线合格确认书;

8、消防验收意见;

9、原建筑单体审批效果图(加盖技术科章);

10、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是否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

2、建筑物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功能);

3、规划要求拆除或者保留的建筑物是否均已拆除或者保留;

4、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5、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6、建筑形式、立面造型、外装饰材料及色彩;

7、道路、大门、停车场等环境设施;

8、规划需设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及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配套工程﹙包括:垃圾收集点及中转站、公厕、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以及按规划设置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

9、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二)管线工程

1、管沟或管线路径走向,中心线位置、起止点位置;

2、管线、管沟尺寸、材质等;

3、埋设深度、坡度、架空高度等;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三)道路工程

1、道路路径走向,中心线位置、起止点位置;

2、道路标高、横断面、纵断面布置;

3、道路附属地下管线布置情况;

4、道路地上附属设施;

5、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科或分局核实合格后填写《景德镇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存根)》,由市局统一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高新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由分局负责,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及时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核实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 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局下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附件八),待建设单位依据 《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书面函告市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 例》、《江西省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河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核心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4、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5、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二条 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后发放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面积以规划部门实际审批面积为准。

第二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在批后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于2015年7月30日起执行。尚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在建和竣工未规划核实工程,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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