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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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中间规划检查、竣工测量、竣工规划核实等。

第四条各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海曙、江东、江北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按事权划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

  第五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部门开出的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平整后的工程场地进行放线。

第六条建设工程放线技术要求按《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放线定桩结束后,测绘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并在放线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测绘单位放线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放线成果资料:放线联系单、技术报告、水准点高程、桩位平面坐标、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好实地放样点位桩,确保在规划初验时点位桩保护完好。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放线成果资料后,持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初验)手续: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

(三)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底层平面图和桩位图;

(五)放线测绘资料。

市政工程验线申报时,应增加工程管线的“竣工测绘合同(复印件)”,市政工程实行一次性验线制度,只进行初验。

规划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验线技术要求按《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初验合格,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复验制度。

建筑工程完成基础施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平面或高程的坐标复测,并编制复验测绘资料,申请规划部门复验。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复验技术要求按《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线(复验)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复验测绘资料。

第十四条规划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复验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复验)。复验发现基础位置(含标高)与总 平面图位置不符,并经认定无法满足规划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中间规划检查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基础出地面至主体结构封顶阶段进行中间规划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规划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中间规划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

现场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中间规划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二)检查现场规划公示牌的制作、位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现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规划部门报告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中间规划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施;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道路、绿化等市政及其他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十九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一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确需分多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划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同意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自查,并在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自查报告;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

(四)经核实的建设工程复测资料及复验合格证复印件;

(五)竣工测量资料及竣工测量审核意见书原件;

(六)1:500(1:1000)竣工地形图二份、完整的建筑和市政竣工图;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规划部门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经竣工规划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当发出《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告知限期改正的理由和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改正后,书面告知规划部门对改正后的工程重新核实。

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应当成立竣工规划核实小组,核实小组的成员应当由建设项目审批、法规监督等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核实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二)召集有关各方参加竣工规划核实,听取建设单位或个人意见,对照批准的图件及相关资料,对建设项目作全面的检查、核实;

核实小组应当提出竣工规划核实意见,由核实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一)无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初验)和建筑配套市政工程验线合格证(验线);

(二)无建设工程复验合格证明(不包括配套市政工程);

(三)无竣工测量审核意见书(包括配套市政工程);

(四)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配套市政工程)副本等相关资料不齐或存在问题的;

(五)地块内未按规划要求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六)地块内的建筑单体或道路、绿化等市政及其他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规划部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依法处理的,不予通过:

(一)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立面或层高、层数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位置、间距等平面布局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上限的;

(四)已实施完毕的地块边界与批准的用地红线不一致;

(五)道路管线工程与规划许可严重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开。核实结果、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依法有权查阅。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执行。

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次核实)。

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诚信档案库,对涉及违法设计、施工并造成违法建设事实的,在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同时,将有关信息收纳入诚信档案库,作为管理的依据。不定期公布违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名单,从严、暂停、直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有关单位的申 请。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场地的主要出入口处明显的位置,以适当形式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号、建筑面积、层数、容积率、绿地率、道路管线等主要内容,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规划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24日发布的《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的管理规定(试行)》(甬规字[200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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