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进行审批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规划核实,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申请分期规划核实,申请分期规划核实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单体建筑已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竣工;
(二)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及整体功能配套设施已按照审定方案建设竣工;
(三)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
(四)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将申请分期规划核实的理由、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公示,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五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四)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地下管线须在覆土前实测),并形成《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绘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标准格式详见附件一):
(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建筑间距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标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二)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标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四)建筑工程的绿地面积、绿地率及绿化方案载明乔木数量
第七条 市政工程竣工测绘应包括以下内容(市政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标准格式详见附件二):
(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
(二)管线(含地下管线、架空线、渠、沟等,下同)管顶(管顶中心线)坐标、高程、断面尺寸(或管径)、管材、管压力、电缆根数、管孔及已用孔数、权属单位、埋设年代等;地下管线在覆土前实测。
(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
(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申请预约现场检验。
(二)市住建局收到现场检验预约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派人到现场进行检验。
(三)现场检验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正式申请规划核实并报送相关资料。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 现场检验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在现场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图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验线记录》;
(三)涉及规划变更的相关批文;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纸质文档。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正式申请规划核实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宜宾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其他附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审核意见的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各1份和经我局审查公布的方案总平面图;
(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复印件各1份;
(五)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1份,并附更新后的地形图和竣工测绘的电子文件;
(六)与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附光盘);
(七)属于市政工程的,需按设计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成片开发地块及道路工程需提供实测竣工管网图一套(附光盘);
(八)规划核实中明确的其他资料,如建设工程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的道路、绿化等)和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材质说明等。
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批准的建筑效果图基本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其他规划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八)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一致;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断面尺寸、管(渠)底标高、横向侧距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四)道路附属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控制
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的,实测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实测总面积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以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为准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计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控制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计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0.1%。
累计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第十七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各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
标准 格 式
1、封面:写有《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字样,同时标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测量单位名称,测量时间
2、第二页标明: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单位负责人、此工程总负责人、测绘人员、检查人员和计算人员的签章
3、第三页及后面:竣工测绘表:竣工测绘表中必须载明《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的所有强制性内容:
(1)总用地面积、建设总基底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
(2)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含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基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和地下总建筑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基地内的住宅面积、商业面积以及其他各项配套服务设施的单独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
(3)各单栋建筑的层数、建筑高度及标高等;
(4)建筑工程的绿地面积、绿地率及绿化方案中载明乔木数量等
(5)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面积、泊位数量;
(6)建筑密度、容积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
(7)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
4、竣工总平面图: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和四至距离等;
5、各栋建筑和构筑物的建筑单体图(包括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和标高等);
6、竣工测量图采用解析成图方式,成图比例尺为1:500,平面坐标系统为54宜宾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高程基准,基本等高距为1米。电子地图为AutoCAD2004 DWG格式,分层按《宜宾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基础地形信息分层与编码》(由信息中心提供)
7、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附件2:
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
标准 格 式
1、封面:写有《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字样,同时标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测量单位名称,测量时间
2、第二页标明: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单位负责人、此工程总负责人、测绘人员、检查人员和计算人员的签章
3、第三页及后面: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验收要素成果表。
(1)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管线、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
(2)管线(含地下管线、架空线、渠、沟等,下同)管顶(管顶中心线)坐标、高程、断面尺寸(或管径)、管材、管压力、电缆根数、管孔及已用孔数、权属单位、埋设年代等;地下管线在覆土前实测、否则将按国家收费标准缴纳管线探测费。管线测量标准按《城市地下管线探测规范》(CJJ61-2003)。
(3)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
(4)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5)市政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6)市政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7)市政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8)市政公用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9)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