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杭州高新(滨江)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适用本办法。萧山、余杭区、五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在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杭州市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部门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成果。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规划核实时提供的竣工图应与建设工程现状一致。
第六条(规划核实申请)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及时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七条(规划核实条件) 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全部竣工;
(二)施工用房、围墙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第八条(规划核实报送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加盖竣工章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
(五)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或规划设计条件(包括附图)(复印件);
(六)如有违法建设情况,需提供处罚凭证;
(七)建设项目批后管理跟踪表或盖有规划部门公章的批后跟踪意见书;
(八)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勘测部门出具的竣工测绘成果(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规划核实依据) 杭州市规划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
第十条(规划核实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建设工程的平面位置、用地范围、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其建设面积、容积率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建设工程立面造型、色彩及玻璃幕墙相关指标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五)规划许可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及基础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情况;
(六)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应当清理的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的清理情况;
(七)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
(八)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一条(时限、程序、结果) 杭州市规划局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并按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理。
杭州市规划局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告知建设单位规划核实是否合格,或需重新核实。
经核实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二条 (不予核实确认) 杭州市规划局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经处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一)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范围、建筑位置、建筑间距等总平面布局;
(二)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整体立面效果、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
(三)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建筑密度;
(四)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
(五)未按规划要求清理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
(六)未按规划要求对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进行保护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
第十三条(误差处理) 建设工程局部有合理调整,经规划部门确认,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一)建筑内部增加或减少隔墙;
(二)建筑内部房间尺寸变化;
(三)经消防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
(四)单一性质建筑(住宅除外),内部功能用房位置的调整、增减;
(五)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减少;
(六)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增减,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
(七)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绿化、基地出入口、停车位、内部道路等内容的调整;
(八) 其他与规划无影响的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杭州市规划局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2、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3、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