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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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规划部门提供《建筑面积计算清单》。
《建筑面积计算清单》的内容和标准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计算清单》应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盖章。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建筑面积、容积率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工程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的一致性把关。因工程结构、节能等原因确需对工程方案进行调整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意见或建议向规划部门提出方案调整申请,调整方案经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施工图设计修改或变更。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的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为依据,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内容和要求。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六条 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的测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报告》和《房产测量报告》是规划部门依法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许可要素进行规划核实的主要依据,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提供,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报告》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位置、基底、体量、外形、间距、主要立面和竖向尺寸等规划要素进行实测后出具;
(二)《房产测量报告》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后出具;
(三)《工程竣工规划测绘报告》和《房产测量报告》的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制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房产测量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实测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许可面积)两者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为3%。有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的实测面积误差允许范围和地上工程的实测面积与许可面积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均为3%。建设工程包含2个或2个以上单体建筑的,单体建筑的实测面积与许可面积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为5%。
第八条 实测面积与许可面积之间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
低于或超出许可面积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再多退少补;实测面积超出许可面积的,其他相关规费按实结算,低于许可面积的不再退还。
第九条 实测面积与许可面积之间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进行会办,查明误差原因,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依法予以保留的建筑,其超出3%(不含3%)部分的建筑面积,有关规费按下列要求收缴: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正常标准的2倍补缴。
(二)实测面积对应的容积率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容积率的,按房屋建筑评估单价的2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经规划核实确定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部门征收。
第十条 分期申报规划审批和核实的建筑组群项目,当期工程建筑面积规划核实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测的超出面积,对其整体项目容积率指标进行核算,核算容积率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调整项目后期规划设计方案,将整体容积率控制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范围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容积率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变更,土地出让金按本规定第九条予以补缴。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容积率计算与统计应以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执行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2米小于5米的,其建筑面积按1.5倍计入容积率;大于或等于5米的,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酒店式公寓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8米时,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小型商业门面房层高大于等于5米时,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大型商业建筑经规划批准加大层高的,其建筑面积按实计算。
(二)住宅建筑的每套住宅阳台,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小于等于10平方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时,其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 建筑物坡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阁楼或坡屋面;
2.全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2米的半地下室、高度小于2.2米的地面车库层;
3.层高不低于3.0 米,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居住建筑架空层(架空层内如有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其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4.高度在2.2米以下的设备层、避难层;
5.为项目配套的公厕(不含设置在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内兼具公共使用的卫生间)、垃圾房、垃圾中转站、配电房、园林亭阁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按实测建筑面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当期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全部结束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载明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本规定,也可根据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按发证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核实;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尚未缴纳有关费用的,按本规定明确的标准缴纳有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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