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适用本规定。
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选址意见、方案审定意见、灰线检验、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和注销,参照本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未予以撤销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或直接予以撤销。
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可申请许可机关撤回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审核后可依法予以撤回,但不予补偿或赔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办理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而自行失效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撤回和注销许可的,应遵循正当程序,保护许可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六、撤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1、行政机关应当在撤销之前调查取证,告知许可相对人拟撤销的事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事先公示并听取意见。
2、撤销决定应当送达许可相对人,并告知其救济权利和途径。
七、撤回许可的基本程序
1、行政机关依职权撤回的行政许可,参照上述撤销程序。
2、行政机关依申请撤回的行政许可,不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由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撤回的书面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参照撤销程序。
八、注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1、凡被依法撤销、撤回或依申请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以及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情形的,行政机关经审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撤销、撤回决定同时一并对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2、凡被注销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通知行政许可相对人,携带被撤销的许可证书原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3、注销手续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将已注销的许可证书等,与相关案卷资料一并归档。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该行政许可失效的事实。
九、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