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中行政许可的公示等相关程序
首先要学习的是 江苏省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方面的公示办 苏建规〔2009〕21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通知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我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自2003年试行、2005年在全省推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 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城市规划的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我厅对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 规划公示制度(2009)》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由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具体细则,对公示范围、场所和方式、听证组织、公众意见征集采信和反馈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前也应组织公示,或要求规划编制的组织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进行公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明确规划的公示内容、方式、场所,并负责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反馈。
三、除《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规定的公示项目外,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自主增加其他规划公示项目。对非法定规划或未经依法审批的规划(方案)以及据其制作的模型进行展示时,必须以清晰的方式在恰当的位置明确标注该规划(方案)、模型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不是规划实施和许可的依据,以方便公众识别,并宜视场所条件尽可能将经批准的法定规划与其他规划分开公示。
四、规划实施管理的批前公示, 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就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征询意见;如后续规划许可涉及对经公示并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 重新进行批前公示;对于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在选址规划审批前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批前公示环节。
五、“一书三证”的许可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六、各地应研究并制定公示意见信息采集和反馈的相关规定,信息采集和反馈的材料应随公示材料一起归档。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按其规定执行。
八、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城市规划公示经费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设置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保证规划公示信息渠道畅通。各省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规划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九、《公示制度(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2005年苏建规[2005]75号文印发的《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一、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公示项目 | 批前公示 | 批后公布要求 | ||||
公示内容 | 公示时间 | 公示方式 | 公示要求 | |||
城市总体规划 | 规划依据,规划方案文本、图件及相关材料等 | 不少于15日 |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宣传册;网站等 | 一、规划编制期间,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二、公众意见要作为完善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 一、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每种公示方式均须留征求意见联系方式;二、城市规划作局部调整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 |
分区规划 |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
各专业规划 | ||||||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 | 规划依据,规划方案说明、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 不少于10日 |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必要时,应在规划所在地设立公示栏(牌) | 一、规划编制期间,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二、在符合有关强制性技术规定、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要作为规划方案修改的重要依据。 | |
城市中心区规划 | ||||||
历史街区规划 | ||||||
风景名胜区规划 | ||||||
公共绿地规划 |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公示项目 | 批前公示 | 批后公布要求 | |||
公示内容 | 公示时间 | 公示方式 | 公示要求 | ||
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 | 不少于7日 |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必要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公示栏(牌)等 | 一、通过与原有合法居住建筑物日照、通风、交通、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二、通过与历史风貌、空间格局、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历史文化的保护。三、通过与风景名胜区风貌、景观、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 一、在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等公布审批结果;二、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三、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结果都应公布,公布时间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 |
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 |||||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 |||||
规划许可内容变更 | 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现规划许可内容。 | 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项目所在地设立公示栏(牌)等 | 一、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二、涉及调整城市规划时,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调整规划并依法批准;三、征得相关权益人的书面同意。 |
三、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公示项目 | 公示内容 | 公示方式 | 公示要求 |
城市规划监察 | 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违法建设查处的程序和时限、违法建设查处的结果等。 | 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 一、通过规划监督监察的公示,促使建设单位自觉遵守城市规划,促进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二、通过规划监督监察的公示,鼓励社会和公众对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 |
城市规划社会监督 | 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
四、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公示项目 | 公示内容 | 公示方式 | 公示要求 |
城市规划管理职能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职责。 | 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宣传册等。 | 一、通过规划管理政务的公示,使公众了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理解和支持城市规划工作;二、通过规划管理政务的公示,使公众了解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程序,促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 | 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 ||
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 | “一书两证”发放、建设工程验线、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等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
我工作中涉及到的主要就是方案审查和一书两证的行政许可,如有涉及到居住建筑周边 及行政许可变更都应该公示7天及以上,公示地点要有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