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程序的补充规定》
市政发〔2011〕96号 2011年11月15日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程序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变更程序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范规划条件变更程序,现就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程序补充规定明确如下:
一、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原则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建设项目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二、规划条件变更工作程序为:申请、专家论证、公示、上报市政府、许可、备案
三、规划条件的变更,须由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市国土部门进行审核。
四、经审批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的,应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纳入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应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部门。
涉及补缴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凭审批文件到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国土部门开具专项缴款书缴入财政。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前,涉及补缴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补缴出让金凭证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超出原项目批文或备案建设规模要求的,还应提供新的项目批文或项目增补批文。
五、建设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因用地的规划条件发生变更,需要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工业等经营性用途的,由国土部门向规划部门提出新的规划条件征询函并按照新的规划条件,重新实施招、拍、挂出让。
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若规划条件发生变更的,按照市政发〔2009〕52号文件第17条执行。
六、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未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规划手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对拒不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动工建设的,由原批准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处置。
附件:建设用地变更规划条件审批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