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碍灯哪个部门管
相关规定:
航空障碍灯设置的场所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家有关文件对障碍灯的设置有明确规定。
1、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应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飞行区周围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及标志。
3、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地面高耸、高大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状态。
航空障碍灯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建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1002000)》、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对障碍灯有如下规定:障碍物设置的航空障碍灯必须在空中俯视与地面恒定光源有明显区分和能达到规定远的可视距离。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0.3.5 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2 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3 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化光强的措施。
5 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6 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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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百度,有提到唐山是由市人防办验收管理,深圳、上海、温州是由民航部门来管理。
但是,之前见过一些报道中提到航空障碍灯光学污染的多个部门都不管理的问题。
住建部门、规划局和市房地局都表示,航空障碍灯的安装及是否规范不列入他们的管辖范围。而民航管理局则表示仅负责政策制定和工程验收。至于航空灯的具体设计安装问题,需由房产开发商进行报批安装。一旦安装完成,包括亮灯与否、灯泡是否损坏等后续日常管理,则由物业全权管理。最终还是环保局觉得虽然是职权外,还是去协调了一下,最终圆满处理到位了。
从民航管理部门来讲,在市级和县级没有管理机构,也没有委托行使相关职能,这个恐怕有点问题了,他们只提要求,不检查,不验收,怎么能做好这个事情呢?
从住建部门来说,既然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那么应该有审图办或者审图公司按照规范来提出意见,应设必设,然后就按图施工的问题,经了解,这个应该是住建部门质监站的职能。
经在全国规划业务群里询问,规划局同行均未接触过航空障碍灯事宜,可以确认规划管理中对这个应该是空白,而且考虑到这个是电气设计方面,又是一个特殊设备,确实不应该由规划部门来管理航空障碍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