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交流8月12日

admin10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389

问题1:已发两个工程副证,都是1000平米,验收时发现一个建了800,一个建了1200,用处罚么?怎么处罚?(不换就是1000,那样的话1200需要接受处罚,补交配套费,换1200,这样带来的是发证面积1000+1200,超出容积率了,但人家实际上没超。)

回复:1、应该要补,建筑面积我们这边不能大地块平衡。

2、建800的证还按原证发,房管所办理产权登记的时候按800发。建1200那个要处罚,完了以后重新制证。

3、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除非你原证发错了,否则不能收回重新制证。

第三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处罚后肯定要完善规划手续,要不然把人家罚了,又没个合法的手续。

5、完善手续可不等于把违法变为合法,行政许可法涉及变更的条款还是要好好看看。

问题补充:800和1200是我的一个比方,实际是一个小区20多栋楼,有的少建几百,有的多建几百,按照实际建的不超容积率,按照建少的不管,建多的处罚的话会涉及到后续的收不收配套费问题,换正证怎么换?按照一个大地块出的规条、办的土地证。审批红表是一栋一栋的,但是工程证是一个大证。

回复:1、就是说,总指标和规条相符,但与单个工规证不相符,建筑方案擅自变更,那你们首先要界定的是,这种擅自变更行为属于可整改、不影响规划实施的行为?

2、属于可整改?楼都建成了,怎么整改?就是指标未突破,但实施方案与审批方案不符,并且但是实施方案大方向也是对的,就是基底尺寸都不对,每栋楼的位置基本是对的,违法行为轻微,那时报的施工图和实际建的有出入。

3、(1)、在该项目未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请建设单位到住建部门办理同意安全鉴定报告的批复,到消防部门取得消防审查同意的意见。再对实施方案中未满足日照的户型进行标注,如实测面积未突破证载面积,按照实测面积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2)、如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界定超出面积无恶意违规行为,属于误差的,按照证载面积予以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前置要件同(1).至于是不是要罚款,你们定吧。不变更,房子已经建好,不存在附图变更。就是处置实施方案与审批方案差异的问题。不满足日照的户型标注是为了房产部门能清楚哪些不能销售。

问题补充:还用补交配套费吗?

回复:1、超出面积部分,要补交。批建面积部分。

2、地块是一大个,工规证也是一大个,总指标未超出,为什么补交?

3、因为部门审计问题,我们这边都会查这个,对超出批建面积部分为什么不补交配套费进行整改。

 

问题2:审批加气站项目,审批成果有哪些(工程许可阶段)?有哪些注意事项?

回复:1、安监需要前置。

2、仔细对照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最好要求设计防爆围墙,做交评(如果在市区),附属设施须全部设置于用地范围内。

3、最好要求设计防爆围墙?怎么体现在规划审批成果上?

4、做个围墙的施工图,图纸里面明确,跟其他建施一起。

 

问题3:医院能不能建宿舍楼?

回复:1、可以建医生的倒班宿舍,单间带卫生间,这个可以的。看发改批复上有无此项内容。倒班宿舍属于医院的配套设施,只要发改批复有这项内容你就可以批,按照他给的规模。

2、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有明确的用房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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