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业务交流8月2日上午
回复:各地情况不同,看政府是否有相关文件,如下:
1、宁波地区可以。《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22条内容:相邻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同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在符合城市功能、满足城市设计要求、保持城市空间形态整体不变且符合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同一地块整体设计,统筹考虑地块控制指标和需要配套的建设工程。
宗地合并后的地块规划条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规定确定,但地块功能和开发总规模不得变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宗地合并后的地块规划条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宗地合并后的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地块是各自出让的,平衡存在指标变化,涉及到出让土地金额变化,不是规划一家能定的。第一规条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无约定,第二五个地块不关联,发生条款变化需要按土地部门的程序变更约定内容,那有可能存在收回之前办过的土地文件,重新组价,重新挂拍等等,须取得国土部门同意,这个程序会非常复杂,论证过程、时间等等几乎无操作空间。
3. 这种情况,前期在规条中约定:1.地块用地性质相同;2.地块用地边界相邻;3.几个地块由同一家公司取得;4。规条内容有约定平衡的条款。以上四种同时满足时可以平衡。
2. 请问:一个酒店项目区内,门前广场方案需要单独审查、审批吗?
回复:广场是酒店方案的一部分,整体方案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