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所有权证补办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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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所有权证补办实施细则


为顺利推进工业企业房屋所有权证补办工作,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房屋所有权证补办专项服务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101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办范围

我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2013年5月3日前竣工,符合城乡规划、房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要求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企业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办房屋所有权证:

(一)无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权属不清存在异议的;

(二)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规划指标严重不符要求的;

(三)列入城市(镇)有机更新征收范围,或列入拆违控违专项行动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

(四)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房屋质量不符要求的;

(五)不符环保、消防要求,或不符产业发展政策的;

(六)其他不能补办的情形。

二、审核要求

市经信局对申请补办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进行审核,对市政府已经启动关停或者实施关停的行业不予审核。

市住建局对申请补办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符合房屋质量要求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筑密度不大于60%,绿地率不小于10%;

(二)分期实施整改和补办的项目,原则上分期不得超过两期;

(三)房屋质量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市环保局对申请补办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项目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二)项目配套建设相关环保治理设施。

市消防大队对申请补办项目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二)对属于嘉兴市消防支队审批的项目,应当向嘉兴市消防支队申报审批。

(三)对属于市消防大队审批的项目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地方规定。

三、补办流程

(一)申请。项目权证补办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由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或开发区提出,并提交《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申请表》和《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建筑物清单》(见附件1、附件2)。申请时间截止2013年8月31日。

(二)初审。对企业申请的权证补办项目,由所在镇(街道)或开发区根据海政办发〔2013〕101号 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补办要求的项目,由所在镇(街道)或开发区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并根据轻重缓急或难易程度划定批次,按申报阶段所需资料分批上报市 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权证补办办公室”);对不符合补办要求的项目,由所在镇(街道)或开发区退回申请,并向企业说明原因。

(三)现场查勘。对上报的权证补办申请项目,由权证补办办公室会同所在镇(街道)或开发区进行现场查勘。对符合补办要求的项目,由权证补办办公室出具现场查勘整改意见书(见附件3);对不符合补办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申请,并向企业说明原因。

(四) 落实整改。企业根据现场查勘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由所在镇(街道)或开发区督促整改,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名单由所在镇(街道)或开发区以文件形式上报 权证补办办公室。权证补办办公室区分不同企业类型,如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或产生生产性废水、工业废气或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抽 查(“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见附件4)。

(五)房屋测绘和结构安全鉴定。由企业向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和检测机构分别申请房产测绘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并领取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报告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六)行政处罚。1998年9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且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补办项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由市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补办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市住建局根据“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将建设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情形对补办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2%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3%罚款。

(七) 审核会签。补办项目由所在镇(街道)或开发区会同企业按审核阶段所需资料补充上报权证补办办公室。权证补办办公室召集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会签,并根据会签 意见对补办项目作出确认意见,其中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及经信、住建、环保无特殊要求的补办项目可由权证补办办公室直接作出确认意见(“会签表”见附件5)。

(八)房屋登记。经权证补办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由企业根据房屋登记阶段所需资料,自行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申请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四、补办资料

(一)申报阶段

1.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申请表(原件);

2.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建筑物清单(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门牌证明(复印件);

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复印件);

7.总平面布置图及1:500竣工图(原件);

8.项目已办手续相关资料(复印件);

9.其他相关资料(如法院拍卖资料或企业转制文件等)。

属1998年9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且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补办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见附件6、原件);

2.消防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车间、厂房生产工艺流程、仓库存放物品说明(原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7、原件)及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消防设计文件(原件);

6. 经图审的设计图纸1套(原件、加盖审图章)及审查报告(复印件):

(1)总平面布置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各2份(原件、总平面布置图加盖规划章);

(2)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施工图各1套(原件);

(3)有钢结构的提供钢结构专业施工图1套(原件)。

(二)审核阶段

1.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报告(复印件);

2.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3.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原件);

4.建筑平、立、剖面图及修测的1:500竣工图(原件);

5.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违法情况说明表(见附件8、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书(见附件9、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施工合同(原件);

8.工程款结清证明(原件)。

属1998年9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且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补办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见附件10、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规划红线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管处工作联系函(原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图纸1套(原件、加盖竣工章);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仅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灭火器、室外消火栓以及非临时高压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原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报告、钢结构防火涂料检测报告、钢结构防火涂料理化性能报告、设置调试报告、管道清洗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设计院的技术联系单、申报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房屋登记阶段

1.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门牌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校验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7.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8.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说明(原件);

9.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会签表(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事项

1.原按市政府第58期《关于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补办权证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办理并已领取整改意见书的补办项目继续有效,仍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补办权证内部审批流转表》办理,有关政策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未取得整改意见书的项目按此实施细则要求重新申请。

2.补办项目属法院拍卖、企业改制取得的,同意按本实施细则操作,法院裁定书、判决书或改制文件中涉及的房屋可免予行政处罚。

3.本实施细则经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由权证补办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由权证补办办公室研究决定。

 

附件:1.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申请表

2.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建筑物清单

3.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现场查勘整改意见书

4.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5.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会签表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7.法人授权委托书(消防)

8.海宁市工业企业房屋权证补办违法情况说明表

9. 委托书(住建)

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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