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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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提升改善既有住宅的居住品质,推进无障碍设施建 设,方便市民生活,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设函〔2008〕481号)和《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 充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10〕67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施行。

市规划国土委

2013年12月25日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在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既有住宅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已纳入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第二条 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应当以栋(梯)为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具体负责加装电梯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业主应当承担加装电梯的相关费用,主要筹资方式包括: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协商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

(二)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三)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业主住房公积金。

本着利责相应、友好协商的原则,业主可以参照楼层不同、权重不同的方式自行协商出资比例,楼层越高,则出资比例相对越高。

例如,第8层权重可设为6,第7层为5,……;等等。视加装电梯工程的不同情形,第2层可以少出或者不出,地面层可获适当补偿,但补偿金额不宜超过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栋(梯)总户数的数值。

第四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所在区的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证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

(四)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本栋(梯)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栋(梯)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出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审查通过的,由申请人配合规划国土部门在加装电梯所在栋(梯)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本栋(梯)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栋(梯)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方案设计图纸及现场施工放样。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已妥善处理异议后,申请人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申报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复,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本栋(梯)全体业主已就电梯的建设(包括水、电、气管道的迁改等)、运行、保养、维修、使用管理责任主体等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二)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的,申请人与在加建方案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相关业主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时,应当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面积,电梯井面积以实际安装电梯所必要的面积核定。

第七条 申请人取得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复后,应当依法办理施工、消防等报建手续。

在加装电梯建设过程中,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批复对既有住宅进行违法改扩建。

第八条 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含消防、质检等)手续。

加装的电梯应当经监督检验合格取得《电梯使用标志》、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对确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暂不计收地价、不办理用地补充手续、不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业主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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