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的通知
建城[2015]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编制, 突出总体规划重点,增强总体规划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提高总体规划审查效率,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 (暂行)》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已经国务院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原《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建城[2013]14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26日
附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暂行)》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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