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交流6月24日下午
回复:
1、未批先建,补办手续的话。1、先看规划,用地性质要符合。2、补规设条件给国土,缴纳土地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3、鉴于时间较久,领导打招呼,象征性处罚后补办规划手续。
2、我的建议是按程序补。让建设单位自己想办法把材料整理齐全。缺少任何材料跟你就没关系了,到时候只要你说只要材料补齐,马上给办。
问题补充:我目前准备这样办,不知可行否,请大家指教!先要求企业测现状地形,倒推相关指标,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红线图,补办土地手续;之后,进行规划核实,对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实相关指标,如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则考虑罚款后补办。但不知是否需要征求消防、住建部门的意见?
回复:1、可以,但不必征求消防和住建的意见,除非消防间距不满足。
2、先看看现状能不能满足技术管理规定,不能满足你出的规划条件以后都是事。
3、推到相关指标的时候你得保证现状建筑是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不然让他整改。
问题2:请问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是否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不需要(江苏)
问题3:划拔办公用地到底有没有使用年限?
回复: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该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问题补充:县级现在有这个权利划拨吗?是不是超过一定面积必须要报省厅?
回复:必须厅级审批。500亩以上报国务院。
问题4:流转土地能否用于建设商混站?
回复:不能。流转,只是农业用地一种使用权转让方式,用地性质不变。
问题5:私人医院属于商业服务业用地还是医疗卫生用地?
回复:1、医院就是医疗卫生用地。医院是盈利性还是公益性都可以,用地性质都一样。
2、按2011年用地分类国标,私人医院属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3、私人诊所和医院的建设规模就不一样。
问题6:一般用地性质调整大家都走哪些程序?
回复:1、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按控规调整程序,涉及的就按总规调整程序。
2、我们调整用地性质需由辖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市政府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规划部门通过专家论证的形式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然后规划部门根据纪要内容回复市政府,然后就是市政府的事情了,我们坐等结果。但是我们已经不办理调整用地性质的件了,市政府转来的也不办了。
问题7:110KV变10KV的变电站选址有什么要求?
回复:1、变电站不占用基本农田就可以。
2、10kV不用变电站,变电站考虑35kV靠近负荷区,110kV考虑布点半径。
问题8:大家在审批工程时,如果日照分析不满足规范要求,签订协议的,你们局认可吗?
回复:不满足日照不能用于出售。